作者:楊福明 李伊琳來源:校辦新聞中心時間:2017-03-24 15:31:03
溫州是中國民營經濟的樣本,民間資本非?;钴S,小額貸款公司也是曾經備受民資青睞的投資對象,但近年來也出現業務規模萎縮,民間資本對小貸公司投資意愿驟降等。為了深入揭示小貸行業發展的深層次問題,我們的研究團隊,對溫州小貸行業發展狀況及其折射的民間資本投資約束問題展開調研。
截至目前,溫州小額貸款公司共有45家,全部由民資創立,無外資和國有資本。貸款對象以個人貸款為主,占比歷年平均值為87.25%。
而實際上,個人貸款大多數都是用于小微企業。畢竟,溫州是中國個私經濟的發源地,小微企業眾多,又缺乏實質性抵押品,其經營性資金需求通常以老板個人名義借款。其次,小額、分散的小額信貸(Microcredit)經營理念逐漸得到重視,這從小額貸款占比、戶均貸款余額可以說明,100萬元以下的小額貸款占比68.58%,戶均貸款余額平均為70.61萬元。
溫州小貸行業經營困境,突出表現為三個方面。
第一,運營資金閑置,一些小貸公司減少實收資本。2014年經批準有18家小額貸款公司減資,到2015年底實際減資共13.09億元,同比減少11.97%。
第二,小貸公司經營績效顯著下降,盈利能力下降。我們鎖定的時段是對2010-2014年間的行業經營效率檢驗,發現自2012年始績效值明顯降低,此后基本上在低值區間徘徊。這與其資本回報率(ROE)的表現一致。2011年ROE達到最高點12.21%,此后一路下降。2015年全行業實現凈利潤4.13億元,比上年減少5.03億元,降幅達54.91%。
第三,貸款定價偏高,信貸風險高。2014年,44家樣本公司的貸款年化加權平均利率為18.03%,最高的23.8%,在[15%,19.8%]區間的有8家,在[20%,23.8%]區間為36家。
從“溫州指數”分融資主體利率比較,2013-2015年間,小貸公司的平均利率明顯高于農村資金互助會利率和社會直接融資利率,如2015年12月三者的平均利率分別為17.28%、11.82%、15.03%。偏高的定價意味著要承擔偏高的風險。
透視民間資本投資制度性問題
小貸公司資本縮減,表明民間資本投資意愿降低,客觀上是行業面臨周期性調整的結果,但深層次問題是當前民間資本投資面臨的種種制度性約束。
小貸公司制度試點的初衷是拓展民間資本投資渠道,紓解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難。
但這一制度存在先天缺陷,即小貸公司身份錯位、可持續融資機制缺乏。身份錯位表現為監管制度界定為普通法人,但事實上從事的是金融業務?,F行監管制度也是參照金融企業的某些辦法,如經營許可制度、實繳資本、融資方式、貸款損失準備、機構退出審批等等。從事的是金融業務,身份是非金融企業,導致諸多負面影響。特別是向銀行借款,條件往往與普通公司一樣,要求大股東擔保,利率上浮至少30%。這樣資金成本高,貸款利率就居高不下,普惠金融屬性無法體現,還導致信貸的逆向選擇,面臨更大的信用風險。
小貸公司作為擔負普惠金融使命的重要微型金融機構,由于是非金融企業,無法享受國家有關農村金融機構的補貼和稅收優惠。融資成本高企,稅收減免政策又不能享受,加劇了小貸公司的經營困境。2016年全面實施增值稅,小貸公司沒有更多抵扣項目,增值稅率又比原來的營業稅率高,反而增加了稅負。這些因身份限制而衍生的問題,傷害了民間資本投資積極性。從全國小貸行業來看,2016年9月實收資本為8307億元,比2015年12月減少152億元,小貸行業性減資就是民間資本投資意愿不足的體現。
小貸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是股東增資、同業借款、銀行借款,但這些方式都不具有可持續性。目前經濟下行周期,小貸公司業務拓展意愿不強,資金需求不大,但隨著經濟企穩回升,可持續資金來源仍是制約小貸公司業務發展的瓶頸。
激活小貸的方向和
對策
基于上述分析,我們課題組認為,對小貸公司的改革應重點放在制度和機制層面。
一是改革銀行業監管體制,賦予小貸公司金融企業身份。建議完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明確小貸公司的金融企業屬性;賦予地方銀監部門更大監管權,由其直接監管小額貸款公司并頒發經營牌照,體現其地方性普惠金融機構屬性。這不僅提升了小貸公司社會地位,還有利于低成本融資和獲得相關稅收優惠,真正激發民間資本投資積極性。
二是通過資產證券化建立小貸公司可持續融資機制。資產證券化通過盤活存量資產,紓解資金約束的效應已得到國內外的實踐證明,美國的非存款類貸款機構就是通過資產證券化模式解決資金問題。國內自2013年重啟資產證券化后,阿里小貸、瀚華小貸等多家小貸公司已經成功通過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獲得可持續融資。
三是支持行業龍頭企業為發起人的小貸公司,建立股權適度集中的治理結構。調研表明,無論溫州還是全國,凡是出現問題的小貸公司與公司治理結構缺陷有直接關系。如大股東實力不強,股東分散,導致關聯貸款,甚至違規經營。大股東實力雄厚,股權相對集中,更有利于公司治理機制完善,促進小貸公司穩健運行。